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7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建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启东市江龙镇申港城香港街37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QEX2D80。
委托代理人:***,男,江苏省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799号101室,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66900U。
本院在执行启东市建生门窗有限公司与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永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2022)云2327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启东市建生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1115469.00元,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支付该欠款中的第一期应付款50万元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欠款本金50万元、年利率15.4%计算);自2022年1月29日起支付该欠款中的第二期应付款615469元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欠款本金615469元、年利率15.4%计算)。因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启东市建生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本案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共涉及执行案件16件,均为被执行人,基本未能履行,其账户在省外被上海、天津、河南、江苏等多家法院冻结,本案无法扣划执行,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本院传唤也未到庭,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经调查无法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