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七台河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立天唐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爽,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大庆***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
法定代表人:童云峰,董事长。
关于七台河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604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1.请求执行2019黑06**民初5690号生效文书尚未履行债务567833.07元,案件受理费4703元;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到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2020年6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鉴于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耿 济
审 判 员  胡静伟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裴博磊
书 记 员  张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