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将军石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恢133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女,194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邹一鸣,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大连将军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杨乡渤海村将军石屯。
法定代表人:李世熙,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邹一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将军石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0)辽028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2020)辽02民终5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台辽BX××××福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14日,该车辆暂不掌握所在位置,另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7200元,扣除执行费308元,剩余26892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辽0281执306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本院依法划扣上述冻结账户存款48632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垫付执行费630元。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洋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