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将军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执306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女,1943年2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邹一鸣,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将军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杨乡渤海村将军石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570854999H

法定代表人:李世熙,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邹一鸣与被执行人大连将军石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5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合计582458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限制高消费。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冻结其丹东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世文

审判员  高 原

审判员  于 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