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将军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将军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民初625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8887XQ。

法定代表人:王怡,负责人。

被告:大连将军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阳乡渤海村将军5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54999H。

法定代表人:李世熙,负责人。

第三人:华力强,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与大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将军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力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本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