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3民初995号
原告:长春市展宇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90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昕宇,系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二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系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展宇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展宇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市展宇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展宇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长春市展宇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红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