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3财保3号
申请人:长春长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农公路零公里处长安世家14幢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苏东,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二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长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并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9664.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申请人长春长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影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