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长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长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长农公路零公里处长安世家14幢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苏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二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长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9]第08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于2022年6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动履行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进行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登记,无车辆。
3、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登记情况,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信息,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 鹏
审判员 原 源
审判员 韩 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