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3民初3842号
原告:***,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建国,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二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环宇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本金人民币87904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790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利率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1日起达成施工合同关系,至2017年止,原告多次在被告处多次承包空调安装工程,截至工程完成及验收后,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87904元未支付,经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环宇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陈述一致,合同总金额为1098360元。现***自认已收到环宇公司支付的工程款900000元,并同意抵账款14484元及由环宇公司先行支付给案外人李志的赔偿款95972.87元在剩余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有《施工合同》四份、施工证明和验收证明、银行流水及《仲裁裁决书》等。
本院认为,***与环宇公司签订的多份《承揽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环宇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扣除***自认已给付的部分,环宇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应予支持。环宇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87903.13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洪武
审判员 陈 颖
审判员 白乃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