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3民初134号
原告: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政府服务基地1108室。
法定代表人:吴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中盛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宋各庄悟空寺村。
法定代表人:**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盛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