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3民初3598号
原告:***,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吴学,经理。
***与吉林省环宇制冷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承担。
审判员那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