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诺正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6606号
原告:日照诺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金银一路以北、两城大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EYBTY3K。
法定代表人:王者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正德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NGM019K。
负责人:胡凤林。
被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6861261339。
法定代表人:杨棋,执行董事。
原告日照诺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日照诺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诺正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诺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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