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烟庄)。
法定代表人:周孟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
法定代表人:杨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25执1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熙岩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刘震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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