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976号
原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6861261339.
法定代表人:杨琪,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佘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登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分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红星段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452425843W。
负责人:杨波,职务:经理。
被告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江分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958260832.
负责人:朱南,职务:经理。
被告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江县分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红星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2D4BJ7R.
负责人:陈晓梅,职务:经理。
原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江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永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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