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454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烟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83490180J。
被申请人: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6861261339。
法定代表人杨琪,该单位负责人。
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1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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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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