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执恢65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住南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龙城国际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杨棋。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四川亨通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川1922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龙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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