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22民初1837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南江县乐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68612613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南江县赤溪镇蒲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南江县赤溪镇蒲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17元,减半收取31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正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