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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柏和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166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相**,女,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
被执行人***和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和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罚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7)陕0112行审8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未人社监罚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标的为罚款1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200元。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向申请执行人交纳了上述罚款及受理费,执行费用亦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未人社监罚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江
执行员***
执行员*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