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323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泉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亦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译磊、许向丰,系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锦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柏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柄承,系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泉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20045号民事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泉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泉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6执3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