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柏和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柏和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0112行审8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相**,女,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
被执行人***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未人社监罚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被执行人下达《西安市未央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到申请执行人处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未人社监罚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1万元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