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1执422号
被执行人:太原恒源城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
法定代表人:丁国园,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徐县宏佳洗煤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小北村五星陶瓷厂往北50米/div>
法定代表人:罗建平,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21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太原恒源城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清徐县宏佳洗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清徐县宏佳洗煤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全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梁鹏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