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1执422-1号
被执行人:太原恒源城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
法定代表人:丁国园,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徐县宏佳洗煤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小北村五星陶瓷厂往北50米/div>
法定代表人:罗建平,总经理。
太原恒源城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清徐县宏佳洗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晋0121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8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6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经本院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其申请人,代理人同意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代理人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全海
审判员 史俊刚
审判员 要经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鹏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