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佰晟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晨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佰晟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4757号

原告:广州晨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南路****楼1301之19、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UAL56。

法定代表人:黎二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佩,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牛山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7286094XJ。

法定代表人:王俊。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2498L。

法定代表人:牟晓岩。

被告: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代码91370100MA3DRJHB1K。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

原告广州晨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因达成和解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晨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98元(免交),由原告广州晨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文明

人民陪审员  陈方义

人民陪审员  庄期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余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