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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5061号
原告:金华市万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南二环西路3188号B区一街27号-33号。
法定代表人:汪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韩英,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牛山广场1幢20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
被告:郑森森,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金华市万方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郑森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金华市万方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万方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高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徐筱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