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瑞节能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汾河景区管理委员会与山西华瑞节能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并立民仲字第14号
申请人太原市汾河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滨河东路中段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主任。
被申请人山西华瑞节能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4号1幢7层0704号。
法定代表人邱树泽,总经理。
申请人太原市汾河景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山西华瑞节能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申请称,太原仲裁委员会只是依照太原市工程建设预结算中心出具的审核说明就进行认定应给付工程款717625.8元,是没有依据的;申请人还认为太原仲裁委员会没有认定应扣减被申请人电费及材料费共计99033.43元,其裁决不公正;同时认为其自身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管理与建设资金均来源于财政拨款,只有在财政全额拨付时,才能对被申请人支付,认为应撤销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并仲裁字第125号裁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市汾河景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撤销太原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4)并仲裁字第125号裁决书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太原市汾河景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太原市汾河景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瑞青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贺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