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盛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榆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民申6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榆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小飞。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陕西宏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占丽。
再审申请人陕西榆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榆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榆平
审判员  尚二平
审判员  高 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蔺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