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22民初145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陕西旬阳县人,农民某某。
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旬阳县人,农民某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胡海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陈某某与被告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82.5元,由原告王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香 利
人民陪审员 张 宽 仁
人民陪审员 张 淑 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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