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戴郭稚,***,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2019)陕0122民初1450

 

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陕西旬阳县人,农民某某

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旬阳县人,农民某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胡海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陈某某与被告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某某、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82.5元,由原告某某、陈某某负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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