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陕0124民初88号
原告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八一村。
法定代表人**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荣,男,36岁,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于2014年底施工竣工。被告现已将所欠工程款付清,还剩5%即958991元质量保证金未退还。现质保期已过,要求被告退还5%的质保金958991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958991元;二、本案诉讼费13390元,减半收取,其余669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347.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