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周民初字第00464号
原告: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终南镇大庄寨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楼观镇八一村。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其余152.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