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22执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楼观镇八一村。法定代表人:胡军海。
被执行人:三原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南大门东侧。法定代表人:姬旭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原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2执8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