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4869号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2477594969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西安市***XX镇XX村。
被告:***,男,195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魁,男,成年,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鄠邑区刘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1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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