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4869号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2477594969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西安市***XX镇XX村。 被告:***,男,195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魁,男,成年,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鄠邑区刘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1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