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5070号
原告:**,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蓓蕾,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大街XX号XX大厦XX座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71。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25878P。
法定代表人:朱立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云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路XX园XX幢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85FM80。
法定代表人:佘鸿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鑫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园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U2G22W。
法定代表人:张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西安云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鑫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李浩东
人民陪审员 苏 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棉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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