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

德州乾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泮某旭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428民初1042号
原告:德州乾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甲马营镇龙兴社区塔坡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原告:泮某旭,男,1969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绍兵,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中登文景大厦B座1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告德州乾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泮某旭与被告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州乾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泮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德州乾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泮某旭货款49711.35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至2020年间,原告德州乾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在军民融合园二期一标段提供货物(通风设备等),尚欠货款49711.35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1元,财产保全费570元,由被告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辛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