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664号 原告:**,男。 被告: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被告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11月16日原告及其带领的水电安装劳务班组为***公司、**承包的“富平县蔬菜瓜果综合平批发市场工程”提供劳务,鑫丰公司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劳务方式为原告包工不包料;劳务内容及单价为水电安装42元/平方米、消防系统安装13元/平方米、高压配电室气体灭火装置安装5000元/套、水泵安装7000元/套、稳压设备安装4000元/套。2020年11月16日原告及其水电安装劳务班组入场施工,全面履行完成上述约定的劳务内容后,于2021年4月30日退场。***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83000元,剩余劳务费29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欠款2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6699.50元(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4日的利息为16699.50元);2、诉讼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告承包被告的水电安装工程组织施工,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为富平县蔬菜瓜果综合平批发市场工程,所在地位于陕西省富平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