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4594-23号
申请人:***翅翱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翅翱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翅翱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做出了(2022)陕0528民初459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2023年1月14日原告***翅翱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人***翅翱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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