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4民初184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市人,住旬阳市。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5元,减半收取2,39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 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