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24民初184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市人,住旬阳市。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5元,减半收取2,39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