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9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震,男,1990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执行人: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29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沭县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沭县周庄驻地工业用地两处(沭国用(XX)第XXX号)、(鲁(XXX)临沭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位于临沭镇原周庄驻地XXXX号XX号楼XXX、XXX号X号楼XX、XXX号XX号楼XXX、XXXX号X号楼XXX的工业用地四处(鲁(XX)临沭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