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218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临沭街道原周庄乡驻地。

诉讼代表人:孙易,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赵京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青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文明

书 记 员 刘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