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218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临沭街道原周庄乡驻地。
诉讼代表人:孙易,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赵京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青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文明
书 记 员 刘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