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513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6月3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执行人: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临沭镇原周庄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8614220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4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已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F××**、鲁QF××**、鲁QF××**的车辆。因本案为轮候查封,不具备拍卖条件,本案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3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崇 普
审判员 邹 海 龙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可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