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600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02月17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861422028,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临沭镇原周庄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03月20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被执行人:房学金,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302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0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履行义务传票;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
通过以上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存款5259.0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及土地登记信息。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权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无证券交易信息。已向公安机关移送协助追查函,请求公安机关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信息暂未反馈。
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短信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调查结果以及不申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涉案财产,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97640.9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西亮
审判员  朱崇普
审判员  王伟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