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27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云峰
被执行人:房学金
被执行人:胡文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鲁QQ35E8号、鲁Q5V6N7号汽车两辆,查封被执行人刘云峰名下的鲁QF3199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