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273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云峰
被执行人:房学金
被执行人:胡文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文涛名下所有的位于临沭县城区沭河东大街瓯龙现代城尚座北区3号楼17A层1单元1-17A02室[不动产权证号:临沭房管局预登字第27286号]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