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27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云峰
被执行人:房学金
被执行人:胡文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云峰名下所有的位于临沭县沭新西街交警队家属院2号楼3-402室、2-1号楼113室[不动产权证号:沭房管字第0202983号]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房学金名下所有的位于临沭县常林西大街丰华苑小区1号楼4层4单元4-401室[不动产权证号:沭房管字第0304737号]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赵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