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47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政,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
原审被告:房雪峰,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审被告:沈有华,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审被告: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临沭镇原周庄乡驻地。
诉讼代表人: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孙易。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房雪峰、沈有华、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 锋
审 判 员 董 兵
审 判 员 赵 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建伟
书 记 员 郭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