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900号
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168301368M。
主要负责人:王成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百杰,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该行员工,住。
被告:山东艾沃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会信用代码91371329077950549M。
法定代表人:魏杰,总经理。
被告:临沂三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77721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临沭镇原周庄乡驻地会信用代码913713297861422028。
法定代表人:房雪锋,总经理。
被告:魏杰,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山东艾沃格林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临沂三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傅进,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房雪锋,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韩艳伟,女,1982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与被告山东艾沃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临沂三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魏杰、***、傅进、房雪锋、韩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新广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代 秀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