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7民初704号
原告:**,(曾用名:封彦良),男,汉族,住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建昌,陕西省略阳县白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590295469B。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党小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玉环
书 记 员 李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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