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7民初825号
原告:**,男,汉族,住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建昌,略阳县白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明,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前书面撤回对被告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党小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玉环
书 记 员 李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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