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001民初34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住喀什市。
原告:***,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梁山县人,住喀什市。
被告:***,男,汉族,住喀什市。
被告: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市文化路公路管理局院内1-1栋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晶,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78号小区46号。
法定代表人:熊保恒,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94元,减半收取计60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党根武
审 判 员  吕 静
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