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31财保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现住:喀什市,初中文化程度,务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现住:塔什库尔干县,初中文化程度,务工。 被申请人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6531015568857007K,地址:喀什市文化路南侧明升国际广场第1-1幢B区7层01.02.03.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764.87万元的银行存款和在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工程款,不足部分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塔什库尔干县政法委处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线索。申请人***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投保的764.87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投保的764.87万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逃避诉讼、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64.87万元或其他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1年)。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塔什库尔干县政法委处的工程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布都艾尼·**提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郑       娇